捆绑销售是指顾客购买商家指定商品,商家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顾客凭借购 物券再购买商品时,可给予相当于购物券金额的价值减免。对于这种购物券充当销售 捆绑“绳索”的销售方式,在会计上常见的有四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紧随购买的商品一并卖给顾客的,送给顾客的 购物券实际上是销售商品在价格上给予顾客的减让,应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冲减主营 业务收入。顾客凭借购物券购买的商品,仍按销售价格人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若顾 客不使用购物券,则冲减销售费用。
第二种方法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对顾客凭购物券购买的商品在价格上的让与, 应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对于首次购买的商品按销售价格入账,若 顾客未使用赠送的购物券,则不作处理。
第三种方法认为,随销售商品所付出的购物券,是为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所付出的 代价,应直接和商品销售收入配比,购物券上的金额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第四种方法认为,若顾客使用购物券,相当于商家支付了一笔销售费用,应列入商 家的销售费用中,若不使用购物券则不入账。
以上四种方法从表面上看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在交易中,购 物券只是代表一定金额的凭证,同货币一样,它本身没有价值。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 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很显然,购物券本身是不能当作商品进行销售核算的。 对商家而言,赠送购物券的初衷并不是对顾客给予价格减免,而是为了刺激消费者进 行再消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 发生的费用,因此,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发生的减免金额应计入销售费用。实质上, 在发生第二笔销售业务的同时,商家发生了销售费用的支出,只不过是没有现金支出, 其费用的金额以购物券的形式事先给予限定,且其是否支出也由顾客来决定(即:使 用购物券,商家发生销售费用;不使用购物券,商家则不发生销售费用),具有一定的 模糊性(有奖销售亦同此理)。因此,人们容易对其处理方式产生争议。
目前,捆绑式销售的常规会计处理是:对于第一笔销售,按商品的销售价格入账; 当顾客使用购物券再购物时,按销售价格加上相关的销项税额减去购物券标明的金额 后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购物券标明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商品销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以销售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顾客未使用购物券,则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