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 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 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 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 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