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规定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包 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 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I 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关注资产损失,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内涵;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时限和要求向 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期限;(4)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方式,即由过去的“审批扣除”改为“申报扣除”
(5)申报资料的上报与留存备査;
(6)注意申报证据、程序;
(7)资产损失不予扣除的例外情况。
资产损失中财税处理重点:
(1)全面盘点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资产;
(2)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列人当年成本;
(3)对需要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及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4)准备申报材料并及时申报;
(5)留存归档并妥善保管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