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所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对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况而依法应当终止履 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申 请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 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 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因迁移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税 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工商登 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改变之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之 前,要向税务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登记的报告及所提供的证件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符合 条件并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及其他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开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 被其他部门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