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的最新政策:计税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 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曰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 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 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1.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 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 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 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