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税资讯
工商注册、代理记账: 15084968889

商业折扣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2015-11-11 14:22:38

    专家提示1:早在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4号)规定:“纳税人采 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 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国税发[2006] 156号文件,从 2007年1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2010年2 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 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 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 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 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专家提示2】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除非纳 税人将该货物作为组合销售,在同一张销售发票按价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 入,否则,由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赠与 行为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的计缴,“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 定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很可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将该实物款额按视同销售价款计算 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缴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了“买一赠一” 销售模式中的“赠一”也是销售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总 和。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 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 会计核算时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填报技巧】上述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第4行“销售货物”中填列。本栏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 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工商注册、代理记账: 15084968889

工商、财税全天24小时
客服电话 15084968889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