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一是脱离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范围,而用于其他方面,比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 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奖励等方面。
税法规定对继续用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征消费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 用时缴纳消费税。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 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 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