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 和代垫部分辅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 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为了避免应纳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采取了源泉 控制的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 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其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 品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 -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增 值税税金I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其销售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原已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