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捐 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却纳税调整。
2.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人,税法不认同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应对根据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的结果区别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应当按照上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人总额;不能按照已经发召 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对会计人员判断巳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亦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人总额,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够得到补偿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作为损失扣除;不可先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人。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因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相同的,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多大影响,可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4.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 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