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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核算利息收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5-11-12 11:46:46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一般而言,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 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贷款等的利息收人或某些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法,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 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从而得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折现率),并按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人或利息费用的方法。考虑到 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报酬率。所以,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

    以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为例,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 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 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 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立即将已确认的利息收人 予以冲回,并在备査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人的利息时,冲 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这里体现 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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