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在中外税收史上是出现较早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周代对“商贾虞衡” 的课税,汉朝时期对商人征收的“算缗钱”,明代征收的“市肆门摊税”、课铁,以及清朝时期开征的铺间房税、牙当、屠宰税等,均具有营业税的性质。1928年7 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营业税办法大纲》,并于1931年6月修改制定为《营业 税法》后,开始征收营业税。在中世纪的欧洲,法国政府曾规定营业商户只有每 年缴纳一定金额的“许可金”后方可开业经营。由于“许可金”不论营业商户经 营规模大小都按一个标准征税,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公平税负原则,1791年,法 国政府将“许可金”制度修改为“营业税”,按照营业商户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多少 征税,营业税的名称也由此正式出现。后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法国,营业税也因 此一度成为西方国家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并在一个时期内成为西方国 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营业税在流转税体系中也占有重要位置。1950年,我国在统一全 国税政时就建立了营业税,当时是按照原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与企业 所得税合并为工商业税一起征收的,因而营业税并不是独立的税种,其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领域,也包括流通领域。1953年修订税制时,营业税从生产领域退出,但仍然是工 商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工商税中的营业税与当时的货物税、商 品流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税制改革时,又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变税制过于简化的状况’充分发挥不 同税种的特定作用,1984年我国实行了税制改革,将原工商税分为营业税、产品税、增 值税和盐税四种。经过这一改革,营业税成为对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和服务性业务收 入征收的一个独立税种,与产品税、增值税、关税共同构成了当时我国的流转税体系。 1994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时,将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 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中,同时保留营业税,修改后的营业税仅限于有偿提供境内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征收。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 十分重要的地位。2009年1月1日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 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 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 很高。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 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尽快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 危机对我国经济岁: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 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 性更加突出。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 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同时对营业税条例和消费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