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企业,又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 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 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 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 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 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中外合营企业的特点是:
(1)中外合营双方要以法人身份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 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合营实体。
(2)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必须确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合同中要明确合 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以货币折算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 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益分配和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 的清算方法等,都应在合同中规定。
(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金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 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人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二是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 技术、设备或原材料,中方投入一定量的现金作为注册资本;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 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
(4)合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 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 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