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 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④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査。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税法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 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