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托收和汇付。
1.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一般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已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收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I 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跟单”是指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必须附有货运 单据。目前,国际间的贸易普遍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 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使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供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得到保 障,因此,只要双方有合作的意愿,交易是很容易促成的。我国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间: 的贸易业务基本上都是采用这一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至于国内企业间的贸易,虽然 1997年我国就制定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由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利用这种结算 方式进行结算的业务还是很少的。
信用证业务涉及6个方面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 证的人,又称开证人。(2)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通知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4)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 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5)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人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6)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银行即是开证行。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般收付款程序是:(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 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 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收 益人。(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 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 款行索偿。(7)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 赎单。
2.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商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 企业收款的结算方式。托收也称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 单。付款交单是指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承兑交单是指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 就能取得单据。
3.汇付
汇付是指交款人按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把款项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付分为 信汇、电汇和票汇。汇付一般可用于预付货款,也可用于支付佣金、赔款和样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