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査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X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纳税人当月发现由于税务机关错误录人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的问题时,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 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 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 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代开增值税【和】【谐】专用发票管理
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dai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dai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在进行增 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 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规定要求 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 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