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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配比原则的不同之处

2015-11-20 11:19:55

    配比原则在特殊问题处理中与其他原则的配合程度有所不同,接下来看看预计费用与资产预计损失与收入的配比程度的不同之处:

    (―)预计费用的配比程度不同

    在企业会计中,收人与成本费用要求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即以“应收或应付”认定 收人实现或费用发生,这就导致企业某一期间的会计收人不完全是实际收到经济利益 (现金)的收人,成本费用也不完全是实际支付经济利益(现金)的费用;但在企业所得 税法中,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成本费用的同时,也采用了适度的收付实现制。如企 业借款利息、职工薪酬等,企业会计上无论企业是否实际支付,均可按权责发生制确 认,并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与收入配比;而在税法中,上述费用若企业当期并未实际支 付,则不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而必须在纳税申报时对会计利润作相应调整。此种做 法并非完全是会计意义上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这就导致会计利润往往不等于应纳 税所得额。此种差异的产生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在确认各类预计费用时,一方面要按会 计配比原则计提相关费用(如预提费用中的借款利息、修理费及应支付的职工工资费 用),同时在期末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按税法配比原则对该类预计费用中已计提但并未 实际支付部分作为时间性差异处理。

    (二)资产预计损失与收入的配比程度不同

    在企业会计中,对资产计价与损失计量采用谨慎性原则和不完全的历史成本原 则,允许其预计损失在期间上进行配比,不强求实际损失在期间上的配比。如应收账 款、存货等资产期末有损失迹象时,即可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 费用,配比计算当期损益。而在税法中则坚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 与取得这些收人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抵减后的结果,恪守历史成本原则,对 资产损失却同时采用确定性原则处理即据实扣除;对于预计资产损失一般不予税前扣 除,仅对应收账款的预计损失在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特殊规定的条件下,允许有限的配 比扣除。这种差异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在预计各类资产损失时,一方面应按会计配比原 则计提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预计损失, 同时在期末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按税法配比原则将该类费用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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